索 引 号: | 000562417/2018-02819 | 主题分类: | 其他 | 发布机构: | 市国土资源局 |
发文日期: | 2018-06-28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不动产不予抵押的情形 |
不动产不予抵押的情形 | ||||
发布机构: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:2018-06-28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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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予抵押的情形 1、 以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,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申请抵押的。 2、 宅基地、无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,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、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申请抵押的。 3、 土地所有权。 4、 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,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。 5、 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。 6、 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。 7、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。 8、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。 9、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。 10、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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